能效“領跑者”是指同類可比范圍內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產品、企業或單位。實施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對于提高全社會節能降耗積極性、推動節能環保產業發展、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。為貫徹落實《內蒙古自治區2014-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》(內政辦發〔2014〕95號)、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意見》(內政發〔2013〕126號)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《關于印發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》(發改環資〔2014〕3001號)有關要求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基本思路和實施范圍
(一)基本思路
建立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,通過樹立標桿、政策激勵、提高標準,形成推動全區高耗能行業、公共機構、終端用能產品能效水平不斷提升的長效機制,促進節能降耗。定期發布自治區單位產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產品生產企業名單,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機構名單和終端用能產品目錄,以及能效指標,樹立能效標桿。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政策扶持,引導企業、公共機構追逐能效“領跑者”。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自治區強制性能效、能耗限額標準,完善標準動態更新機制,不斷提高能效準入門檻。
(二)實施范圍
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實施范圍包括三類:高耗能行業、公共機構和終端用能產品(以下簡稱用能產品)。
1.高耗能行業
綜合考慮我區高耗能行業的發展規模、能源消費、節能潛力以及能耗統計、計量、標準等情況,在火力發電、原煤開采、煉焦、水泥、電石、鐵合金、電解鋁等行業實施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,以后逐步擴展到煤炭洗選、燒堿、鋼鐵、煤制烯烴、煤制油、煤制天然氣以及有色金屬等其他高耗能行業。
2.公共機構
按照同類可比原則,對公共機構進行合理分類。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、評價的規范性,先以政府機關、高等院校為重點實施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,逐步涵蓋教育(中小學)、文化體育、醫療衛生等各類型公共機構。
3.用能產品
按照國家《能效“領跑者”實施方案》確定的實施范圍、基本要求和入圍方式,結合自治區實際,適時組織具備競爭力的相關企業參與申報國家能效“領跑者”。
二、主要內容
(一)申報條件
1.高耗能行業能效“領跑者”需滿足以下要求:
(1)單位產品能耗水平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能耗限額標準的先進值,且為行業的領先水平。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應逐年提高。
(2)“十一五”和“十二五”期間,均完成了自治區下達的節能量目標任務,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設備和產品。
(3)按照國家標準《能源管理體系要求》(GB/T 23331),建立了能源管理體系;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,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《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》(GB 17167)要求,已經通過能源計量審查;建立了節能獎懲制度;已經開展或正在開展能耗在線實時監測系統建設。
(4)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1萬噸標準煤的獨立法人。
(5)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、環境事故。
2.公共機構能效“領跑者”需滿足以下要求:
(1)按照同類可比原則,能源效率在自治區同類公共機構中處于領先水平。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應逐年提高。
(2)“十二五”期間均完成了自治區下達的節能目標任務,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設備和產品。
(3)建立了完善的節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體系,在本地區同類型公共機構中節能管理水平領先。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,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《公共機構能源資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》(GB/T 29149)要求。
(4)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于500噸標準煤。
(5)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。
(二)入圍和發布
1.入圍方式
自治區能效“領跑者”的入圍采取“自愿申報、部門初審、專家評審、社會公示”的方式。高耗能行業能效“領跑者”由企業向自治區經信委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,由行業主管部門、統計部門和行業協會對申請企業進行初審把關,自治區經信委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節能評審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,確定入圍企業名單。公共機構能效“領跑者”由公共機構向自治區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,機關事務管理局初審把關后,聯合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,確定入圍機構名單。
2.公示與發布
高耗能行業、公共機構和用能產品能效“領跑者”入圍名單及能耗、能效指標等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、經信委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質監局在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,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。經公示無異議后,由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能效“領跑者”名單及能耗、能效指標進行公告。高耗能行業、公共機構、用能產品能效“領跑者”每年發布一次。
(三)激勵政策和約束機制
在執行國家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激勵政策的基礎上,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制定自治區激勵政策,鼓勵能效“領跑者”產品的技術研發、宣傳和推廣。
1.授予自治區能效“領跑者”稱號
對入圍企業(單位)授予“內蒙古自治區能效‘領跑者’”稱號,鼓勵入圍企業在品牌宣傳、產品營銷中使用能效‘領跑者’稱號,可在企業(單位)顯著位置標注“內蒙古自治區能效‘領跑者’”字樣。稱號有效期為一年。
2.開展高耗能行業能效對標
按照國家重點行業能效對標指南,推動重點耗能企業開展能效對標,通過采取自身“縱向”對標與能效“領跑者”間“橫向”對標相結合的方式,查找差距、剖析原因、完善措施、持續改進。及時總結能效“領跑者”的節能最佳實踐,廣泛開展節能技術、標準、管理體系培訓,引導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。
3.將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納入自治區能耗和能效標準
加快修訂自治區高耗能產品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,適時將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納入自治區能耗限額標準體系,不斷提高能耗準入門檻。建立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與自治區強制性能效標準銜接的機制,適時將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納入能效標準體系。
4.強化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運用,發揮示范效應
根據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和能耗、能效整體水平,適時將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轉化為制定節能目標、開展考核評價的標準和依據。建立能效“領跑者”案例庫,適時向社會發布能效“領跑者”案例,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。
5.加強監督檢查
加強能效“領跑者”單耗指標、能效水平、質量性能等監督檢查,將能效“領跑者”列為自治區節能監察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重點,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。對單耗指標弄虛作假、能效虛標、認證不符合、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,撤銷入圍資格并予以曝光,三年內不得申報用能產品能效“領跑者”。對因客觀原因導致單耗或能效指標不穩定,不能達到能效“領跑者”標準的,取消其“領跑者稱號”。嚴禁冒用“內蒙古自治區能效‘領跑者’”稱號做虛假宣傳、誤導消費者。加強能效“領跑者”企業(單位)能耗數據采集監測工作,鼓勵企業(單位)將主要能耗數據報送至自治區能耗數據監測平臺。
三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強統籌協調
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的統籌協調,建立會商機制,加強工作調度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、經信委、質監局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各司其職、各負其責、密切配合、通力合作,確保制度取得實效。
(二)完善政策措施
加大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的政策采信力度,把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作為能評、化解過剩產能、實施差別電價等政策措施的重要參考。嚴格能評制度,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優先選用能效“領跑者”產品和設備。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投資、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改造項目要優先選用能效“領跑者”產品。
(三)加強宣傳推廣
宣傳普及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,擴大制度影響。利用電視、網絡、圖書、期刊和報紙等大眾傳媒,以及召開新聞發布會、表彰會、推介會等形式宣傳能效“領跑者”,樹立標桿,弘揚典型,表彰先進,為制度實施營造良好氛圍。
一、基本思路和實施范圍
(一)基本思路
建立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,通過樹立標桿、政策激勵、提高標準,形成推動全區高耗能行業、公共機構、終端用能產品能效水平不斷提升的長效機制,促進節能降耗。定期發布自治區單位產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產品生產企業名單,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機構名單和終端用能產品目錄,以及能效指標,樹立能效標桿。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政策扶持,引導企業、公共機構追逐能效“領跑者”。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自治區強制性能效、能耗限額標準,完善標準動態更新機制,不斷提高能效準入門檻。
(二)實施范圍
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實施范圍包括三類:高耗能行業、公共機構和終端用能產品(以下簡稱用能產品)。
1.高耗能行業
綜合考慮我區高耗能行業的發展規模、能源消費、節能潛力以及能耗統計、計量、標準等情況,在火力發電、原煤開采、煉焦、水泥、電石、鐵合金、電解鋁等行業實施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,以后逐步擴展到煤炭洗選、燒堿、鋼鐵、煤制烯烴、煤制油、煤制天然氣以及有色金屬等其他高耗能行業。
2.公共機構
按照同類可比原則,對公共機構進行合理分類。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、評價的規范性,先以政府機關、高等院校為重點實施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,逐步涵蓋教育(中小學)、文化體育、醫療衛生等各類型公共機構。
3.用能產品
按照國家《能效“領跑者”實施方案》確定的實施范圍、基本要求和入圍方式,結合自治區實際,適時組織具備競爭力的相關企業參與申報國家能效“領跑者”。
二、主要內容
(一)申報條件
1.高耗能行業能效“領跑者”需滿足以下要求:
(1)單位產品能耗水平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能耗限額標準的先進值,且為行業的領先水平。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應逐年提高。
(2)“十一五”和“十二五”期間,均完成了自治區下達的節能量目標任務,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設備和產品。
(3)按照國家標準《能源管理體系要求》(GB/T 23331),建立了能源管理體系;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,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《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》(GB 17167)要求,已經通過能源計量審查;建立了節能獎懲制度;已經開展或正在開展能耗在線實時監測系統建設。
(4)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1萬噸標準煤的獨立法人。
(5)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、環境事故。
2.公共機構能效“領跑者”需滿足以下要求:
(1)按照同類可比原則,能源效率在自治區同類公共機構中處于領先水平。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應逐年提高。
(2)“十二五”期間均完成了自治區下達的節能目標任務,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設備和產品。
(3)建立了完善的節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體系,在本地區同類型公共機構中節能管理水平領先。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,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《公共機構能源資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》(GB/T 29149)要求。
(4)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于500噸標準煤。
(5)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。
(二)入圍和發布
1.入圍方式
自治區能效“領跑者”的入圍采取“自愿申報、部門初審、專家評審、社會公示”的方式。高耗能行業能效“領跑者”由企業向自治區經信委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,由行業主管部門、統計部門和行業協會對申請企業進行初審把關,自治區經信委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節能評審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,確定入圍企業名單。公共機構能效“領跑者”由公共機構向自治區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,機關事務管理局初審把關后,聯合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,確定入圍機構名單。
2.公示與發布
高耗能行業、公共機構和用能產品能效“領跑者”入圍名單及能耗、能效指標等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、經信委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質監局在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,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。經公示無異議后,由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能效“領跑者”名單及能耗、能效指標進行公告。高耗能行業、公共機構、用能產品能效“領跑者”每年發布一次。
(三)激勵政策和約束機制
在執行國家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激勵政策的基礎上,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制定自治區激勵政策,鼓勵能效“領跑者”產品的技術研發、宣傳和推廣。
1.授予自治區能效“領跑者”稱號
對入圍企業(單位)授予“內蒙古自治區能效‘領跑者’”稱號,鼓勵入圍企業在品牌宣傳、產品營銷中使用能效‘領跑者’稱號,可在企業(單位)顯著位置標注“內蒙古自治區能效‘領跑者’”字樣。稱號有效期為一年。
2.開展高耗能行業能效對標
按照國家重點行業能效對標指南,推動重點耗能企業開展能效對標,通過采取自身“縱向”對標與能效“領跑者”間“橫向”對標相結合的方式,查找差距、剖析原因、完善措施、持續改進。及時總結能效“領跑者”的節能最佳實踐,廣泛開展節能技術、標準、管理體系培訓,引導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。
3.將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納入自治區能耗和能效標準
加快修訂自治區高耗能產品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,適時將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納入自治區能耗限額標準體系,不斷提高能耗準入門檻。建立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與自治區強制性能效標準銜接的機制,適時將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納入能效標準體系。
4.強化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運用,發揮示范效應
根據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和能耗、能效整體水平,適時將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轉化為制定節能目標、開展考核評價的標準和依據。建立能效“領跑者”案例庫,適時向社會發布能效“領跑者”案例,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。
5.加強監督檢查
加強能效“領跑者”單耗指標、能效水平、質量性能等監督檢查,將能效“領跑者”列為自治區節能監察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重點,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。對單耗指標弄虛作假、能效虛標、認證不符合、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,撤銷入圍資格并予以曝光,三年內不得申報用能產品能效“領跑者”。對因客觀原因導致單耗或能效指標不穩定,不能達到能效“領跑者”標準的,取消其“領跑者稱號”。嚴禁冒用“內蒙古自治區能效‘領跑者’”稱號做虛假宣傳、誤導消費者。加強能效“領跑者”企業(單位)能耗數據采集監測工作,鼓勵企業(單位)將主要能耗數據報送至自治區能耗數據監測平臺。
三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強統籌協調
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的統籌協調,建立會商機制,加強工作調度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、經信委、質監局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各司其職、各負其責、密切配合、通力合作,確保制度取得實效。
(二)完善政策措施
加大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的政策采信力度,把能效“領跑者”指標作為能評、化解過剩產能、實施差別電價等政策措施的重要參考。嚴格能評制度,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優先選用能效“領跑者”產品和設備。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投資、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改造項目要優先選用能效“領跑者”產品。
(三)加強宣傳推廣
宣傳普及能效“領跑者”制度,擴大制度影響。利用電視、網絡、圖書、期刊和報紙等大眾傳媒,以及召開新聞發布會、表彰會、推介會等形式宣傳能效“領跑者”,樹立標桿,弘揚典型,表彰先進,為制度實施營造良好氛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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